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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个税法9月1日起实施 个税起征点提至3500元

淮海商报  2011-07-28 16:59

[摘要] 7月27日,新华社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的决定。

7月27日,新华社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的决定。

国务院决定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作如下修改:

一、第十八条修改为:“税法第六条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,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、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、薪金性质的所得;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,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。”

二、第二十七条修改为:“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,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,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。”

三、第二十九条修改为:“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。”

本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,重新公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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